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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董事会依据经批准的章程,决议终止企业执行清算的,大体上经历以下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
的会、董事会依据经批准的章程,决议终止企业执行清算的,大体上经历以下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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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有: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4、在清算进行完,登报公示,进行注销登记。注意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企业解散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2008年1月15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被废止,2008年5月5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审批程序做出了新规定。其中包括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实施审批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解散仍需实施审批,审批程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该案情况要看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是否可以认定内资股东具有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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