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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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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 (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但是有三种状况除外: 1.特别法允许的自己代理,例如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法定代理人实施的使被代理人纯获益的自己代理。 3.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本人理解:一般不行!否则,还要培训什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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