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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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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50%以上销售额的2倍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五条规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的; (3)器官组织损伤引起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引起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大或生产.销售持续时间长的; (三)生产.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属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3、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50%以上销售额的2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7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额的两倍以上罚款。
涉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使用的药品和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养殖的动物,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销售其产品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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