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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未认定责任方的车辆应如何赔偿?

2024-12-13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责任划分,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准。主要责任划分标准如下: 1. 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需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 2. 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伤残等级鉴定是建立在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 3. 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后,需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等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4. 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1.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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