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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同意离婚。还需要冷静期吗?

2021-11-10
双方同意离婚,也要经历冷静期。 《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今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发生了变化:夫妻双方必须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然后等30天,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在30天内没有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应在接下来的30天内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未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放离婚证。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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