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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最低为两年。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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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漏5年; 2、供热和供冷系统有两个供热期。 三、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四、装修工程2年。
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责任。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在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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