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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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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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