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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诉讼时,女方想要回陪嫁款可以,因为嫁妆是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之间有财产协议约定嫁妆婚后归夫妻共同所...
女方的嫁妆原则上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所以女方的嫁妆一般是可以要回的。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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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陪嫁钱离婚一般属于女方,陪嫁钱是女子出嫁时,娘家准备的陪嫁至夫家的结婚用品及财产财物,一般视为女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但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案件中陪嫁如果是婚前获得的,则离婚可以要回来,如果是婚后获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无法全部要回,对方也有权参与分割。 彩礼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要回来: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同居关系的两种情形作出如下明确解释: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另一种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解释仍然有效,按照现在的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了所谓的事实婚姻,国家规定1994年之前的可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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