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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以减少孩子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
离婚后双方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抚养费的给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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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符合下面的条件。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的数额。 二、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条件 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父母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相对地,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的具体金额。这个协议是父母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理论上是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父母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协议必须遵守的原则,通常不应该改变。但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另一方承担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承担或无力承担费用,有支付义务的生父或生母一方将继续按原金额支付;(二)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新情况确实有实际困难无法支付。但是,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当情况好转,有支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支付。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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