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原则认定: 第一,对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原则认定: 第一,对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进行原则认定: 第一,对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对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房屋买卖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协议无效:1。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2、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协议无效;3、协议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无效。
一、一方出于欺骗的故意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其特点是一方出于欺诈的故意。二、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的当事人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无可厚非,但不能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表现在公有房的买卖为最多。某些单位的负责人和买受人串通,以低价出卖国有或者集体的房屋,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二是规避法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的出卖人出于逃避债务的需要,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和所谓的买受人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三、一方胁迫另一方强买强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四、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无过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简单说是一方或双方的主观的原因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禁止性流转的不动产的法律规定不了解造成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2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