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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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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在《人民检察院实施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中,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刑事诉讼法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如下:(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进行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验材料虚假或者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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