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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积极...
分裂国家罪的量刑标准有: 1、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一般是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积极参加的,一般是处三到十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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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狄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这种犯罪的集团中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较严重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以外的,参加犯罪活动比较多或比较积极主动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其中包括被胁迫、利诱而参加的人员。 本条对上述几种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参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对所有参加者都可依本条规定定罪处刑,其中虽是参加者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本法第13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
分裂国家罪的量刑标准有: 1、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一般是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积极参加的,一般是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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