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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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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合同纠纷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当事人可按以下规定确定起诉的人民法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自然人的,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即其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是法人的,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被告是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无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水上运输和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职务侵占罪审理权限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点所在的法院。法院在深入研究并做出判决后,并不意味着必然会给被告定罪量刑。被告发表最终陈述后,主审法官将宣布休庭,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进一步商讨与审议。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确凿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款,针对每一起案件给出不同的裁决结果: (1)如果案件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真实可靠且充足,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定被告有罪,并据此作出有罪判决; (2)若根据法律规定,无法认定被告有罪,则应作出无罪判决; (3)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那么就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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