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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客体: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这些: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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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是保护书名的,因为书名也是作者的劳动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未明确包括作品的名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规定,可以据此作出有关著作权的扩大解释,从而使作品名称包括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内,那就必然要求作品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然而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的名称上一般难以体现与区别,而且事实上我国允许重名作品的存在,只要内容不相同,均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书名列为公共领域,没有加以专有权的保护。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三类客体: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还包括其官方正式译文。原因: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2.时事新闻: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原因: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或记录。需标明出处。通讯、报道、综述、特写等受著作权法保护。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原因:这些客体的表达方式或具有唯一性、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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