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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和被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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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卖血罪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卖血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强迫卖血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和被迫人的人身权利。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利益为基准,决不允许将血液作为商品转卖,从中谋取利益。《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免费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即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特殊的宝贵资源。对于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区域和等级差异。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售血液,以血液为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质量标准,逃避血液管理和监督,危及不特定或多数血液使用者的健康,危及生命安全。本罪直接侵犯了被强制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打击或强制他人的人身,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威胁,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实施出售血液的行为强制出售血液的罪行和非法组织出售血液的罪行一样,非法利益动机的支配,无视上述规定,忽视公共卫生和出售血液的人健康,必须严厉处罚这些血液犯罪。应该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犯罪的成立不以实害结果为条件。(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和人身权利 首先,本罪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管理制度的输血工作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将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即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也直接侵犯了公共卫生血液,这是国家一种特殊而宝贵的资源,对于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等级差异,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因为把血液当作商品来买卖,必然会降低血液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和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也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人身权利(二)客观上,本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暴力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出售血液,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威胁,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出售血液行为,他人可以及除行为人以外的特定不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强迫使他人出售血液。 强制卖血罪和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控制,不可避免地会忽视上述规定,导致公共卫生和卖血者健康。因此,应严惩这些血液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因此犯罪的成立不以实害后果为条件。(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要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判处相应的刑罚。(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然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是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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