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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可以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债权人的撤销权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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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债权人能否对保证人行使撤销权。但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形的不同,很难操作和掌握,具体到个例上,相关规定并不清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不能自行行使撤销权,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债务人的诉讼。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应当消除撤销权。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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