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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赔偿义务人(医疗机构),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予以赔偿。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
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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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扶养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的被抚养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医疗事故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谁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是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抑或是其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 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造成出生婴儿身体、健康等遭受损失,往往是在婴儿尚在母体未出生时进行的,此时胎儿尚未取得权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后取得赔偿请求权在理论中有不同学说。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胎儿的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因胎儿身体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联系,系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合并进行审理的。
一般情况下,患者未死亡而有其他人身损害情况下,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是患者本人以及其的人,在患者死亡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则是患者的近亲属以及除此以外的被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类案件,存在其特殊性。即因导致出生不健康胎儿的情况下,谁应成为赔偿权利人,是胎儿本身还是胎儿的父母抑或是其都应成为赔偿权利人。从实际情况来看,构成医疗事故的诊疗行为造成出生婴儿身体、健康等遭受损失,往往是在婴儿尚在母体未出生时进行的,此时胎儿尚未取得权利能力,能否在出生后取得赔偿请求权在理论中有不同学说。我国法律亦未规定胎儿的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但就目前实践来看,大多认为胎儿所受损害,如存活时是活体,则可以以婴儿本身的名义要求赔偿。同时,实践中亦存在婴儿以及婴儿母亲共同要求赔偿的情况。实际上婴儿与其母亲所受损害是不同的,可以分别诉讼。但因胎儿身体或健康所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联系,系基于同一医疗事故侵权事实造成的人身损害,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角度,一般法院对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合并进行审理的。
交通事故致胎儿死亡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对胎儿早产死亡后果负死亡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汽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不足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汽车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双方都有过失的,按各过失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汽车和非汽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无过失的,有证据证明汽车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有过失的,根据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汽车方面的赔偿责任的汽车方面没有过失的,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汽车驾驶员,行人故意撞车,汽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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