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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收收到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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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注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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