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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受害人本人,在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受害...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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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对象可以通过自己,或者自己不能申请时,由近亲属、妇联、公安机关等你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需收集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验伤证明、对方威胁恐吓电话或短信等。法院接到后72小时内,如果情况紧急,将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直接送达被申请人,并送达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并由各种力量协助保护你!《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你可以向你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经常居住的地方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地方申请,需要提供证据,如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交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要求;(3)有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其暂时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3)陈述事实和理由; (4)提供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病历、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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