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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人的收入稳定且比较高的话,可以选择短期贷款,时间越短利息越少,对于高收入只是为了暂时周转的人群来说,这样可以节省下不少房贷利息。而收入不稳定或低收入人群,考虑到自身的收入问题,可以选择将年限拉长,可以减轻每月的还款负担。大家要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年限。
首先你要明辨一个问题,那就是官司赢还是不赢,由谁来还钱,都以借款合同,或者借款协议为准。 如果有事实说明合同是伪造的,可以继续调查取证,毕竟假的真不了,但是对方是银行,有内部暗箱操作你明白吧。除非拿出确凿的证据,否则银行的胜算大。所以道路会很曲折,前途也不会很光明。 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 1.你给死去的朋友做担保。合同一定会注明,如果他不还钱那么你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白了就是他不还钱(不管什么原因)你就得还。 2.合同到期之后,他不还钱,银行找你要钱,要不来钱可以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你或者他的财产等等方法强制执行。 3.但情况是,你死去的朋友没有让银行去实施还款行为,而是申请了续贷。之前的合同自动过期作废。 那么可以这样说,只要合同上没有让你承担附带无限连带责任的字眼,你和你死去的朋友的借款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 第二个问题。 你首先明白一个道理,法律上的合同具有时间性。以最后时间的,有效的,真实的合同为准。 也就是说,后来的合同为假,之前的合同(你做担保的合同)为真那么。以你所签订的合同为准。 那么,你在这次贷款中担任担保人,借款人死亡,由你这个担保人进行偿还贷款。 ps: 我不明白为什么需要你去作证。他打官司为什么还需要你? 死去的朋友找你另外的朋友进行担保贷款。他死了你另外的朋友还钱。 如果你去证明另外的朋友的担保贷款合同是假的,而且对法院说06年的合同是你做的担保,那么,话说白了,你就得还钱了。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关于聘用制度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面,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事制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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