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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当事人申请动迁款财产保全,如果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⒉财产保...
对于应归当事人所有的动迁补偿款,也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执行中,法院都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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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稍多于借款数额的担保财产、交纳保全费,法院在48小时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启动要经过当事人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即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是否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完全是在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范围之内,是仲裁委不能随意进入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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