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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罪名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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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2、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3、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对待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问题。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
醉驾判缓刑的条件: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20100以下,无以下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对酒精含量在120100以上的,或者具有前款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青岛市醉驾缓刑条件的,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刑法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对于醉酒驾驶是否能判缓刑的问题,只要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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