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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新建或者改扩建公共图书馆应当执行重点设防类设计建设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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