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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作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后,形成前期审查意见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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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可以由罪犯个人提出申请,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如下: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1。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三分之一以上,患有严重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的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对需要作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后,形成前期审查意见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委托鉴定单位进行罪犯病残鉴定。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再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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