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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股权如何分割北京离婚股权分割律师曾代理的一起涉及这个问题的案件,情况如下:一、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
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按照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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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 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离婚后夫妻一方是可以分割公司股份的,依不同情形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资产评估,取得企业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企业,双方竞价,取得企业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企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股东; (二)夫妻双方转让协商一致,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应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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