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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目前我国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因此,晚育津贴已经不存在。晚育津贴的计算方式:休假方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休假方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晚婚年龄为女23周岁,男25周岁,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 晚婚年龄为女23周岁,男25周岁,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育假为30天,可以由男方休也可以由女方休。谁休谁享受晚育津贴。 若仅从津贴数额考虑,如果男方的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女方的社保缴费基数,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比女方享受更为合适。北京的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即可。【注意:表中产假天数不包含晚育假的30天,产假总天数包含晚育假的30天】 晚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一)晚育津贴即年满24周岁的已婚妇女,为初育的条件可以领取,男女双方选择一方领取。 (二)员工申领晚育津贴必须满足产前连续缴纳9个月生育保险的条件,如未能满足这个条件,可在生产后(不含生产月)从次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后再提交资料申请 (三)申请生育/晚育津贴需要的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XX市生育服务证》或《XX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复印件) 5、《XX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2份,需男女双方单位加盖人事章)如果有一方没有工作就只需要一份 其中最重要的是这个:《XX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下面就来说说这个联系单如何办理。
晚育津贴如何计算: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北京市人口与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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