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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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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男女一方婚前或者单独承担的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在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者法律文件中对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负担的处理,对原夫妻具有约束力。但是,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不能用于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的共同意图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表示债权的,除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外,人民法院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表示债权利。
离异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而承担的债务。
一、执行机构判断债务性质的方法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执行人的,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二)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三)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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