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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生育保险

2023-11-02
第七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原产假工资); 2、一次性营养费; 3、医疗费用补偿。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本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地当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发给。 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要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及难产、平产等不同情况,通过测算后统一确定。超出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用药不予支付。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生育女职工所在的企业,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由企业代发给生育女职工,企业在发放时不得低于拨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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