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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虑由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补充,以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合同对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就该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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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虑由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补充,以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合同对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就该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如果当事人就支付工程款期限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也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结合解释合同其他条款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根据其他条款补充支付期限条款的内容,应当从合同的文意出发,尽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结合相关条款,使得合同内容逐步具体和明确。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条款与工程款支付期限联系最为密切,除了结合《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进度、工期等约定内容,还要结合《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在实践中,建设项目的开工日期以下方式确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基础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3、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4、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5、没有开工通知或他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建设项目竣工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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