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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残疾人犯罪的审判中,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残疾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量刑时,依照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涉及犯罪的...
视情况而定。在残疾人犯罪的审判中,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残疾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量刑时,依照其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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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犯罪,如果是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该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没有其它可以从宽处罚情节的,法院都可以从宽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6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注意的是,法条中说到“可以”,是一个选择性的概念,可以这样处理,也可以不这样,但“应当”则是必须这样处理关于的问题,首先在定罪上是一致的。比如你说的团伙,有主犯,有从犯,也许还有胁从犯,可能有人负责实施盗窃,有人只是负责望风,甚至可能有人中途退出(当然如果此人同时有效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不按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但最后定罪时,全部是。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区别主要是在量刑上。仍以刑法264条的盗窃罪为例,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关于主犯和从犯、胁从犯的量刑刑法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并未统一明文规定所有残疾人都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有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该又盲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属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除此之外的其他残疾人犯罪与其他人犯罪是一样的,不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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