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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如何算追偿

2021-11-17
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三)受害人必须抢救,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抢救费用文件和详细项目;(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二、垫付标准(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二)被抢救人数超过一人,在不同医院治疗的,可以在限额内按人数分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第三,垫付方式首先要明确现金垫付,保险公司收到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员病历/自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向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转入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第四,对于所有垫付案件,保险人有权在垫付后向致害人追偿。扣除相关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后,追偿费用全额冲减垫付款。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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