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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1)收购人的名称、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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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如果在上市后这些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公司发生了不利于继续上市和不宜再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情况,则需要采取暂停其股票上市、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由于上列情形而被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有上列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又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就是将其排除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如果上市公司中有前面所列第1项、第4项情形之一的,在被暂停其股票上市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又未能清除所列影响继续上市情形的,就演变成为不再具备上市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就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上市,也就是退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即公司决议解散、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于其上市的股票已失去发行主体,也就是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也就随之消失,因而对于这些虽已上市交易股票的,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上市,退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投资者可以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法律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后第二天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同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提示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履行收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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