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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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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在监护制度当中除了原有的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外,特地对于监护人的范围,以及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特殊情形,还有监护关系的终止等内容都进行了完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当中,如果说根本就不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院甚至可以强行的撤销监护资格并且指定监护人的。
监护人终止的情况包括: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监护关系:(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的,依法另行确定。
具体情形是: 一、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去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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