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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入户,是要求监护人带上有效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口所在的的户籍部门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凭《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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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利院收养弃婴,收养法入户口如何办理的回答,可以收养,《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无子女 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年满30周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有收养证的,由户主带上收养证及户主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户口落实即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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