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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取证,实践中其实还是较难操作的,因为除非是办理一些必要的登记,会留有书面的证据,或者在介绍时明确说明的,这种情形下如未及时录音则很难证明。因此,可以从双方是否按照民间的习俗举办了婚礼、是否对外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各项事务,是否以夫妻名义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 还可以注意的即为一些需要预留配偶信息的,如办理保险、贷款等业务时,给保险公司、银行提交的表格资料里,配偶一栏是否填写了婚姻登记以外的他人。或者其他预留信息上配偶处是否填写婚姻以外的他人,如租房合同等文件上,同住关系人是否为配偶,提交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为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证人证言可以向邻居、同事、周围朋友、物业员工等人了解,同居生活的双方,是否对其宣称是配偶等等。
怎么取证夫妻名义同居?法医实践生活在丈夫和妻子的名字实际上是更加困难因为除非一些必要的登记操作将留下书面证据或是简介中明确表示,很难证明如果情况没有记录。因此,双方是否按照民俗婚礼举行,他们是否公开宣布自己或介绍作为丈夫和妻子,处理各种事务的名义夫妻,他们是否有孩子在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宣布户籍,购买住房,等等。在向配偶栏提交表格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或银行保留配偶信息(如保险、贷款等)的人,是否填写了婚姻登记以外的其他信息,这一点也值得注意。或者配偶的地方另一方面保留信息填写婚姻以外的人,如租赁合同和其他文件,是否一起生活的人的关系是一个复制的名字,电话,和提交的ID的配偶,是否它是一个配偶以外的第三人。证人证言可以询问邻居、同事、身边的朋友、物业员工等,双方是否共同居住在一起自称是配偶等。 (2)书面证据;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调查记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我国,并不存在登记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记。夫妻双方同意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据,有助于日后诉讼时法院查清分居的事实,因而是有益的。夫妻双方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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