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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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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案件,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从民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的复函》“我国人民法院制发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国内当事人持它申请结婚登记是允许的”法律规定以及从婚姻登记部门的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属于“离婚证明”的一种,它不但是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证明,而且是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证明材料。因此,调解离婚的案件必须制作民事调解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已经失效。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日期是200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案件类型并未作出任何界定。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且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在审判实践中已经不能再被适用。这一界定,正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性的过程一致。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定性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并列关系。即使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签字即生效,其案件类型也应是不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案件。离婚手续可以在异地办理,但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在外地通过诉讼调解离婚;若双方就上述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一方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经常所在地直接起诉离婚。
1、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并经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不得反悔。 2、如果认为对方不适宜抚养孩子,而且本人更适宜抚养孩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对婚内进行了财产分割。如果离婚过后,一方认为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让步太大,想反悔。在法律上能否行的通? 一、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能再进行财产分割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而且,他们应当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而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当事人出于急于离婚方面的考虑,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一些让步,甚至是较大的让步,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毕竟这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二、法律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还是留有余地。如果出现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1.一方当事人能证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当事人对其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直接导致败诉。换句话说,如果要主张离婚协议无效的话,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2.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还有藏匿、未分割的婚内财产(比如说股票基金、企业股份、私藏的现金存折等等),或者是发现还有《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婚内财产。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新发现的这部分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同样,此类案件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同样,原告在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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