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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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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税务行政机构提出书面和解协议。书面和解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住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和解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解日期等。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超过期限则无法进行和解。调解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最后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适用范围 和解:仅限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详见文后附件。 调解: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外,行政赔偿、补偿纠纷也能适用,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详见文后附件。 二、参加人员 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原行政机关),案外协商,复议机关并不参与。 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复议机关主持下,案中调解。 三、程序 和解:双方当事人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在获得准许后,行政复议程序终结。 调解: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应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四、效力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协议相当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1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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