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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立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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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指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评审,核定存放、加工粮食种类、能力。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质量管理、设施条件、安全风险防控、诚信经营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具体分类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出境粮食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原则定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酌情延长至35天。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粮食,出境前应当重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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