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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的内容

2021-10-22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包括海上、内河、道路、城市道路等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成本罪的前提条件。逃跑使人死亡是指行为者在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受害者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如果受害者当场死亡,逃跑与死亡无关,不能使用这个规定。此外,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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