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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谋包括犯罪预备,是犯罪预备和规划。也就是说,在采取犯罪行为之前,犯罪分子可以进行规划、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确定方法等一系列准备活动,以达到犯罪的预期目的。犯罪预谋是故意犯罪的重要阶段,也是犯罪分子所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还没有开始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还规定,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谋是犯罪的预备和谋划。即犯罪人在采取犯罪行为之前,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能够达到犯罪的预期目的,而进行策划、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确定方式等一系列准备活动。犯罪预谋是故意犯罪的重要阶段,也是犯罪人全部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些犯罪行为,如果不经过必要的预谋活动,就不能实现犯罪意图。犯罪预谋本身虽然还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的实际结果的发生,但这种活动对社会、对他人存在着威胁,也是一种危害行为。在犯罪心理学上,犯罪预谋是伴随着犯罪预备发生的一种心理活动,它支配着犯罪预备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是犯罪动机、意图与犯罪目的之间的一种心理状态。
如果仅仅是预谋,而没有具体实施,属于犯意表示;《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区别开来。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流露出来。它与犯罪预备有着本质的区别: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或者说是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已经对法益构成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不是实现犯意的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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