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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法律上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主体要件是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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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反军纪军法的行为,仍然煽动其逃离部队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被煽动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为被煽动人找工作,让其多赚些钱;有的是对部队不满,意在瓦解其士气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煽动多名军人或者军队的高级人员离开部队等情况。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煽动3人以上逃离部队的;(2)煽动指挥官、值班工作人员或其他重要负责人逃离部队的;(3)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4)战时发生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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