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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选举罪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管辖权应归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有。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系利用职权实施破坏选举,则该犯罪应由人民...
破坏选举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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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规定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权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要求解除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破坏选举罪的成立条件包括: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的; 侵权对象为公民选举权和国家选举制度; 4、客观地说,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各种手段破坏或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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