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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特权;其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其专利。 2、...
权利有哪些:一、债权人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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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行为:保证是指保和约定,与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二、抵押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动产: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缴纳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1、经营决定权在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后方可作出决定。2、经营执行权行使执行权可以是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或单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亦可由合伙合同直接规定,无论是合伙负责人还是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效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经营监督权监督权是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一般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经营执行的情况,财产管理的情况以及收看帐目,业务执行人应接受监督和检查。4、盈余分配权盈余分配权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须对盈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一)专利人身权专利人身权主要是指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或设计人,即署名权,署名权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另外,还有专利文件的修改权等。(二)专利财产权专利财产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独占权。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2、许可权。即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但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件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也可以按前述办法执行。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的专利,可以不征得专利人许可,但使用人应支付报酬。3、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可以转让。”但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登记,经公告后转让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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