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令第12号)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一、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以法院判决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孩子在受伤导致手臂骨折,无论何种原因受伤,学校都是有责任的,学校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不愿赔偿,孩子的家长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决学校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13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680人已浏览
7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