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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人证是指在诉讼外了解盗窃案件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的人。这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案件处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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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构成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指动产,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不动产分离。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按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财产也构成盗窃。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第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第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具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本罪是属于数额定罪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必须要其盗窃的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人民法院才会认定其构成犯罪,如果是不构成犯罪的,就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盗窃的成立条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3、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四、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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