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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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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先行制止,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查处。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人民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及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意见的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审批的材料中。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为简易结构,不得使用钢混结构,不得超过两层。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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