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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都是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而动产的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1、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抵押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也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因此,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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