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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案由:某...
上诉人:,女,汉族,19年5月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人:,部长。住所:北京西单。上诉人因不服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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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汾阳市石庄镇南岭村村民,手机:139XXXX5776。 被告:XXX,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汾阳市三泉镇东石村村民,手机:157XXXX3589。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余款贰仟伍百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2011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与邻村1XX及其2XX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子四间,油漆门窗10间,工料全包,当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验收无误后双方确定工料合计九千五百元人民币。做工期间被告付材料费贰仟元整,完工后被告说银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11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贰千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1XX
原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住所地: 经营者:,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天津市**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被告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方。 自2013年1月份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线管及配件等货物,并约定货到之后七日内付款。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至2014年11月4日止被告累计拖欠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成诉。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上被告的信息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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