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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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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第二条限定:“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工人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贴是新时期医疗保障的基本办法。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兼顾地区管理的原则,执行当地城镇工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限定,并享受住院减免和门诊补贴等医疗补贴。”第四条限定:“对参加城镇工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个人自负花费予以适当减免照看
伤残军人认定工伤的,也是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属单位,或者自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由军人自己或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会被认定为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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