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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休渔期捕鱼,最高可以处罚款10万元。 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的,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的,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1、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最迟自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2、《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二、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禁渔期捕鱼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中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价值50公斤以上或者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价值200公斤以上或者2000元以上的;(3)在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或禁渔方法捕捞;(4)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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